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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條與工程款:法律視角下的性質判定指南
時間:2025-10-29 17:09:00 來源: 作者:
借條與工程款:法律視角下的性質判定指南
在建設工程領域,款項性質認定直接影響法律責任承擔。實踐中,發(fā)包方常以“借款”名義支付工程款,承包方則可能因證據(jù)不足陷入被動。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,從憑證內(nèi)容、款項性質、交易背景等維度,系統(tǒng)解析借條與工程款的法律判定標準。
一、憑證內(nèi)容:形式要件的關鍵差異
1. 借條的核心特征
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八條,借條需明確“借款”法律關系,通常包含以下要素:
標題:直接標注“借條”“借款合同”等字樣;
主體:明確出借人、借款人身份信息;
金額:標注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方式;
期限:約定還款時間及違約責任;
交付方式:注明現(xiàn)金或轉賬支付。
例如,某工程中,發(fā)包方要求承包方簽署《借款合同》,載明“今借到甲公司人民幣500萬元,月利率2%,期限6個月”,此類憑證因符合借貸形式要件,易被認定為借款。
2. 工程款憑證的識別要點
工程款支付憑證需體現(xiàn)與建設工程的關聯(lián)性,常見形式包括:
工程款支付申請單:標注工程名稱、合同編號、付款階段(如“第三期進度款”);
銀行轉賬備注:注明“XX項目工程款”“XX樓棟結算款”;
發(fā)票與收據(jù):開具“建筑工程款”類目發(fā)票,或收據(jù)上加蓋項目專用章。
例如,某案件中,承包方提供的轉賬憑證備注為“XX廣場工程款(2025年3月進度款)”,法院結合施工合同,認定該款項為工程款而非借款。
二、款項性質:基礎法律關系的實質審查
1. 借貸關系的核心要件
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(2020第二次修正)》第十四條,借貸關系成立需滿足:
合意:雙方存在借款意思表示;
交付:款項實際支付;
用途:無特定限制(除非約定??顚S?。
若發(fā)包方以“借款”名義支付工程款,但承包方能證明款項實際用于工程支出(如購買材料、支付工人工資),則可能被認定為工程款。
2. 工程款支付的實質條件
工程款支付需以建設工程合同為基礎,常見情形包括:
進度款:按合同約定節(jié)點支付(如基礎完工付20%、主體封頂付50%);
結算款: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價的95%,剩余5%為質保金;
索賠款:因設計變更、工期延誤等產(chǎn)生的額外費用。
例如,某法院在判決中指出:“發(fā)包方支付的款項與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節(jié)點、金額完全一致,且無借貸合意,應認定為工程款。”
三、交易背景:綜合認定的輔助證據(jù)
1. 合同關系的關鍵作用
若雙方存在建設工程合同,且款項支付與合同條款高度關聯(lián)(如付款時間、金額與合同約定一致),則傾向于認定為工程款。反之,若雙方無工程合同,僅憑借條主張借貸,則需嚴格審查借貸合意。
2. 交易習慣的參考價值
實踐中,工程款支付常伴隨以下習慣:
分期支付:按工程進度分階段付款;
發(fā)票先行:承包方先開具發(fā)票,發(fā)包方后付款;
審批流程:需經(jīng)監(jiān)理、發(fā)包方代表簽字確認。
若發(fā)包方長期以“借款”形式支付工程款,但未要求承包方償還本金及利息,且款項用途與工程直接相關,法院可能認定雙方實際履行的是建設工程合同。
四、司法實踐中的典型判定邏輯
案例1:借款合同掩蓋工程款支付
某案件中,發(fā)包方與承包方簽訂《借款合同》,約定“借款500萬元,期限6個月,月利率2%”。但轉賬憑證備注為“XX項目工程款”,且承包方將款項全部用于購買工程材料。法院審理認為:
雙方存在建設工程合同,款項用途與工程直接相關;
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、期限與工程款支付習慣不符;
發(fā)包方未實際行使借貸權利(如未催收利息)。
最終判定款項性質為工程款,駁回發(fā)包方要求償還借款的訴求。
案例2:工程款與借款的混同認定
另一案件中,發(fā)包方以“借款”名義向承包方支付300萬元,但未簽訂借款合同,僅在轉賬憑證備注“借款”。承包方將部分款項用于工程,部分用于個人消費。法院審理認為:
雙方存在建設工程合同,但款項用途部分與工程無關;
缺乏借貸合意的直接證據(jù)(如借條、利息約定);
承包方無法證明全部款項用于工程。
最終判定300萬元中200萬元為工程款,100萬元為借款,承包方需償還100萬元本金及利息。
五、實務建議:承包方的風險防范
規(guī)范憑證管理:要求發(fā)包方在轉賬憑證中明確備注“工程款”,并保留施工合同、進度報告等關聯(lián)證據(jù);
拒絕虛假借貸:對發(fā)包方要求簽署的“借款合同”謹慎審查,避免承認借貸關系;
及時固定證據(jù):通過郵件、微信等書面形式確認款項性質(如“此筆款項為XX項目第三期工程款”);
咨詢專業(yè)律師:在款項性質存疑時,提前通過律師函、訴前調解等方式主張權利。
結語:借條與工程款的判定需結合形式要件與實質關系。承包方應強化證據(jù)意識,避免因憑證瑕疵陷入被動;發(fā)包方則需誠信履約,不得以借貸名義規(guī)避工程款支付義務。司法實踐中,法院將穿透表面形式,審查交易實質,維護公平交易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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